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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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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支持下,2017年底,全国20余家省级党报集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标志着以报业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在新闻版权管理、维权意识方面有了
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支持下,2017年底,全国20余家省级党报集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标志着以报业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在新闻版权管理、维权意识方面有了较大提升。与此同时,报业版权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维权举措效果有限。报业版权如何得到切实保护,进而提高议价能力、实现版权资产收益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
(一)报业版权管理现状
1.重视程度不足。从整体上讲,加强报业版权管理与保护虽已提上日程,但从实际行动层面而言,国内许多报业单位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不足,放任转载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网络媒体甚至对传统媒体报道改头换面、移花接木、断章取义,严重影响主流舆论环境。究其原因在于,网络刚出现时,传统报媒为追求宣传效应,追求粉丝量,认为商业网站转发了,就增强了媒体知名度和信息的传播范围,导致新闻作品被无偿使用或低偿使用,进而放纵了聚合类App大量肆意转载。即使到了现在,以报业为代表的很多传统媒体,依然以文章被转载的次数作为衡量宣传效果的重要指标。另外,有部分报业单位认为,版权卖不了几个钱,还不如借助商业平台扩展内容传播渠道提升自身影响力。版权维权高成本、低回报也间接导致了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不够。
2.职务作品权属不明确。现阶段,新闻作品并不像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该等职务作品的其他著作权权利法定属于单位享有。版权的归属问题是版权保护法律实施的关键,版权的归属问题如果不明确,会造成版权保护法律无法实施。就报业版权而言,仍需要明确约定新闻作品权属,方能更好地保护版权。“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明的事项就包括新闻作品版权的权属约定,经查明,涉案新闻作品作者以声明的形式约定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由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①早在2012年,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就制定了《著作权管理办法》,并规定职工工作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自完成后即取得著作权,创作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集团(报社)享有。该《办法》的缺点是没有规定报社与记者签署著作权权属约定,上述案件中的权属声明也仅是就个案出具。对比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制定的《版权维护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版权管理的作品范围、媒体以及作者与单位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关系、版权管理机构及维护等事宜,重报集团还分别与各媒体、采编人员在合同中或单独签订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等重要文件。②未约定职务作品权属的案件以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最为典型。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报道,法院要求分7706次起诉,杭州中院裁定不宜合并审理,应当予以分案审理,理由是基于著作权的特性,涉案作品数量众多,作者达数百人。③此案最后以撤诉和解告终。
(二)报业版权法律保护现状
1.有关报业版权的现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④基于新闻的特性,媒体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从公众知情权角度,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正当的。但是,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非时事新闻的新闻作品自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时事新闻外的其他新闻作品寻求保护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业内尤其是一些商业网站对现行著作权法的误读误解,导致社会上将“时事新闻”无版权扩大理解为新闻作品都不适用于版权保护。
新闻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一种,但新闻作品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他著作权权利法定属于单位的种类⑤,这给报业版权在司法维权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作品著作权到底是属于记者还是属于报社,造成作品权属不明的状态。
2.报业版权的司法实践。目前,有关报业版权的诉讼案件并不少见,但并未收获理想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多篇新闻作品合并起诉不予受理。现实中,报业单位通常就多篇新闻作品主张被侵权,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往往不给予合并立案,而是一稿一立,这导致报业单位望而却步。例如,新京报诉浙江在线7706篇稿件侵权,被当地法院要求拆分成7706个案件逐个立案,最终以新京报撤诉收场。当然也有例外,依然是新京报,其起诉TOM网站著作权侵权就是多篇文章一并立案。也就是说,多篇新闻作品合并立案并非法律不允许,实为法院自由裁定的结果。
文章来源:《中国报业》 网址: http://www.zgbyzzs.cn/qikandaodu/2021/0415/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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